為適應僑情變化和僑務工作發(fā)展的需要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》及其實施辦法,,現(xiàn)對華僑,、外籍華人,、歸僑、僑眷的身份做如下界定,。
一,、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。
(一)“定居”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,,并已在住在國連續(xù)居留兩年,,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。
(二)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,,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(xù)5年以上(含5年)合法居留資格,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,,視為華僑,。
(三)中國公民出國留學(包括公派和自費)在外學習期間,或因公務出國(包括外派勞務人員)在外工作期間,,均不視為華僑,。
二、外籍華人是指已加入外國國籍的原中國公民及其外國籍后裔,;中國公民的外國籍后裔,。
三、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,。
(一)“回國定居”是指華僑放棄原住在國長期,、永久或合法居留權并依法辦理回國落戶手續(xù)。
(二)外籍華人經(jīng)批準恢復或取得中國國籍并依法辦理來中國落戶手續(xù)的,,視為歸僑,。
四、僑眷是指華僑,、歸僑在國內的眷屬,。
(一)僑眷包括:華僑、歸僑的配偶,,父母,,子女及其配偶,兄弟姐妹,,祖父母,、外祖父母,孫子女,、外孫子女,,以及同華僑、歸僑有長期扶養(yǎng)關系的其他親屬,。
(二)外籍華人在中國境內的具有中國國籍的眷屬視為僑眷,,其范圍比照本條第(一)款,。
上述規(guī)定僅適用于華僑、外籍華人,、歸僑,、僑眷身份的界定,有關他們在中國的政策待遇,,應按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,。
本規(guī)定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,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印發(fā)的《關于華僑歸僑華僑學生歸僑學生僑眷等身份解釋(試行)》(國僑發(fā)〔1984〕2號)和《關于對華僑定義中“定居”的解釋(試行)》(僑政發(fā)〔2005〕203號)同時廢止,。
本規(guī)定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負責解釋,。
來源:內蒙古自治區(qū)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